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要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将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可提取的最高限额调整为720元。
据悉,2017年11月,为便于无房职工及时快捷办理商品房租房提取业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将南宁市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的可提取额度从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改为以个人为单位计算,规定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的最高提取限额为480元。此最高提取限额计算公式为:南宁市城区商品住房租金均价×公共租贷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其中,南宁市城区商品住房租金均价是依据《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推算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公共租贷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是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贷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为40㎡。
2017年12月30日,市政府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结合当前国家“租售并举”的改革方向,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应随之向租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方向倾斜,因此将核定租房面积从40㎡提高至60㎡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为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的通知(代拟稿)》,提出将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即12元/㎡·月×60㎡=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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