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商厦坐落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属于黄金地段。这里却发生了同一套房屋有两本房产证的情况。原来是第三人将房产私卖给其他公司,导致该房有两证三主。昨日南宁装修网获悉,兴宁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曲折的房产买卖纠纷案。
出现纠纷的房产为该商厦地下一层。1992年,昊壮公司的前身南宁市住宅建设房屋开发公司经过立项审批后,与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对西关路3号,高峰路96号、98号、100号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项目)。后来由于资金困难,于1994
年引入第三人达胜公司共同进行建设开发。昊壮公司与达胜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合作》,约定由达胜公司全权投资、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昊壮公司派人参与管理,对外业务均以达胜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效益风险各承担一半。
项目建成后,两家公司于1996年6月5日又签订《某商厦合作项目中介方案》,明确自该方案签字之日起停止售房,对未出售的房产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房产分配结束后,由达胜公司出具办理房产证的证明一份,双方自行办理产权证书。当年10月29日,两家公司共同出具证明,明确该商厦地下室的1420.8平方米房产分配给昊壮公司和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昊壮公司获取其中的707.21平方米的房屋,并于次年获取了房产证。
2013年11月7日,达胜公司持预售证及相关办证材料申请将该商厦地下1层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取得了房产证。2014年1月16日,达胜公司以90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厦地下1层出售给百桂公司。同年10月13日,南宁市房产部门为百桂公司核发了房产证,并附有房屋平面图。
此时,该商厦地下1层房屋在不同时期分别有三个主人,在同一时间同时有两套房产证。
之后,昊壮公司与百桂公司因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昊壮公司认为两本房产证记载的是同一房屋产权,遂诉至法院。百桂公司反诉原告达胜公司,要求其赔偿租金损失148.5万余元。
兴宁区法院认为,因昊壮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先,而在达胜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中,百桂公司就本案诉争所涉707.21平方米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故本案诉争所涉该商厦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707.2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应归昊壮公司享有。百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另案向相关人员主张。
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商厦地下1层707.21平方米的房屋归昊壮公司所有,驳回百桂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