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此为该院首例。南宁装修网获悉,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蒋某因生意扩大,急需资金投入,分别于去年2月5日、18日向老乡杨某借款共计99万元,用于购买钢管、构件等建筑材料。然而事后,在杨某的多次催促下,蒋某仍不归还欠款。杨某随后将其诉至兴宁区法院,法院判决蒋某向杨某偿还借款共计99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蒋某仍然拒不还钱。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宁装修网了解到,该案立案执行后,蒋某仍拒不履行,兴宁区法院依法对蒋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今年8月28日,杨某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兴宁区法院经审查后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并对蒋某予以逮捕。
昨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杨某称,蒋某名下有三套房子、一辆奥迪小车,并且在广西多地承接脚手架工程,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完全有执行能力。蒋某对此辩称,他的生意一直在亏损,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且因为是按揭贷款而无法进行抵押出售,另外两套房子均是其儿子的。他还称,法院掌握到的他银行卡里有3万元存款,也都用于偿还贷款、信用卡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兴宁区法院副院长郭敏东表示,蒋某即使被判了刑,刑满释放后仍需要还款。有期徒刑6个月是根据法院掌握的蒋某银行卡有3万元存款的证据进行判定,如果能力越大越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的判罚将越重。如蒋某刑满释放后,还被法院发现他有转移财产或者有财产拒不了履行的行为,法院仍会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