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间涉嫌违建的露台改造花园事件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广西市民文先生苦不堪言,他家楼上的业主把露台当做自家花园,建起了假山鱼池和花圃。但放置在鱼池里的电动空气泵,整日吵得文先生一家人难以入睡……
原来这家业主在这个空中露台上不仅建有一座蓝色的房子,角落还建了一个鱼池和假山。
住在给户主楼下的文先生说,这个鱼池的电动空气泵十分吵闹,“白天还稍微好一点,晚上整栋楼都嗡嗡地响,特别响。”
据悉,露台上搭建有东西的地方加起来估计有16平方米左右。
文先生表示,楼上住户在阳台上搭建这些建筑对他来说非常危险,“可能会造成楼房开裂,漏水,甚至垮塌,如果这样,就影响我们楼下的生命安全和房屋安全。”
文先生已经多次找到10楼的这个业主协商,但一直无果。目前文先生已经联系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前来处理。
当执法人员来到10楼的业主家想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却发现屋内无人回应……
对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规划部门认定这户人家露台上的钢架棚、假山、鱼池等属于违建。
执法人员表示:“今年七月份,我们向违建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违建当事人一直没有履行他的职责。”
今年10月16日,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依法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
在拆迁现场可以看到,棚子四周是用玻璃围成的,还挂上了窗帘,里面放着一堆用三色彩条布盖着的物品以及一辆自行车……
执法人员表示,由于迟迟不见10楼的住户将违建建筑自行拆除,上周,他们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将违建住户名下的这套房产冻结,在违建拆除后方可解冻。
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住宅时,如果露台已经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该住宅的规划范围内,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只要在对露台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没有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物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如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私自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属于违反规划进行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单位才有权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制止。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等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或作出通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能改正的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
因此,文先生楼上私自在阳台搭建花园的住户杨某,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而且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相关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对住户进行房产冻结的。
希望南宁人也要注意了,不要在公共露台上私自违建,共同维护好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