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有业内人士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南宁住房局)获悉,南宁市政府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布置会,并印发《2017年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从即日起至年底,南宁市将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南宁装修网获悉以下整治
1 严查哄抬房价等九类行为
今年3月底,购房者刘女士收到楼盘置业顾问发来的截图信息,内容为“从4月1日起,南宁市出台限购政策,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提高至30%,二套房提高至60%……”等字样。有业内调查人士向住房部门和银行进行求证,两方均称,官方从未发布该消息,该消息属于谣言。随后,调查人员追问当事置业顾问该消息来源时,对方表示,这条信息是从房产销售群中传出的,转发前并未核实内容的真实性。相关部门认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捏造限购涨价信息,意在促进房地产销售,达到让购房者尽快交钱的目的。
无独有偶。不久前隆女士到一家楼盘打算买房时,并未接受任何中介服务,但在交付房款时,楼盘销售中心要求她支付1万元电商团购咨询服务费。隆女士觉得自己根本没有享受到这项服务,但对方告诉她,想买房必须交这笔钱。
方案中明确,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等9大行为属于违规,今年将作为查处重点进行打击。
2 中介11种伎俩将被严查
张先生想买一套二手房,看到某小区中介开设的店铺内挂出了一套87万的房产,觉得这个价位和面积都合他的意,但是,当他进入了解时,中介却称,这套房已经销售了,销售人员便向他推荐另外的房源,可推荐的房源性价比远远低于公布的那套。过了一段时间,张先生发现那套房源依然还在中介的店门显眼处公布着,因此,他怀疑根本不存在那一套房源,只是中介用来吸引顾客的做法。
业内相关调查人员了解到,专项行动将对这种做法“开刀”,中介惯用的11种伎俩都将被严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包括部门巡查和市民举报两种。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住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严肃处理和及时反馈。
3 违规房企和中介将受到严惩
市民发现以上问题,可向哪些部门举报投诉?南宁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发现违规销售中介行为可拨打0771-4856322向住房部门投诉;发现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行为,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
发现问题的企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方案明确,由南宁市住房局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网签、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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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住房部门备案;
11.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消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局
[ 购房小贴士 ]
购房应走好以下“五步”
1.要确定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一般购房者只可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3.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此类房产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很大。
4.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约,对于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5.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购房者交付房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减少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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